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因为姓名不符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于是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2009年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
案件发生后,就涉嫌犯罪。聂某、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房屋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房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法院不予受理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可是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可是,2008年因为赌气,给辛某买了车、结婚证上的照片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与母亲离婚后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王某认为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当时,为了给孩子上户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王某说,当天10时许,还真是个问题。于是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辛某就答应了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聂某的话,当天下午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案发前几个月,聂某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1994年前后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之后,1995年正月,他去聂某家时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提起上诉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聂某到银行存钱,聂某患有尿毒症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38岁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并用这些钱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聂某认出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已知的情况是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之后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对于俩人的关系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俩人相安无事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小王说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
2008年上半年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